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返,女,汉族,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祖焕,男,汉族,一九五八年一月八日出生,现住(略)。
上诉人李瑞返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00)蓬法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双方当事人于一九九一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登记结婚,同年十二月四日生育一女儿谢秀娟,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从一九九四年起,上诉人就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对被上诉人产生不满,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双方发生争吵后,上诉人便离开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别食至今,并于今年一月四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离婚后,婚生女儿谢秀娟由谢祖焕抚养,由李瑞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李瑞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