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全额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5万)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低收入家庭、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的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封顶线15万元/人。
城乡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即:个人自负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封顶线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