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和养护,实行科学规范的仓储管理,保证药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库应当划分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等区域,并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零货称取区和待发药品区为标识为绿色;待验药品区和退货药品区标识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区标识为红色。
第二十三条 根据药品存储要求,将药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内服药、一般管理药品与特殊管理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应设专库;危险药品应专库存放并有安全消防设施;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应实行控制性管理,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同品种同批号药品应集中储存。药品搬运和堆垛应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控制堆放高度,防压、碰、撞。堆垛距离适当(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垛与墙等固定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应当存放于符合条件的专库或专柜,实行药品双人验收入库,双人复核出库,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储存中药饮片的柜斗等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标示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中药饮片装斗时要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并建立装斗复核记录。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能区分。
第二十七条 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作好记录。存储和养护中如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进行重点养护;对于易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后,应抽样送检。
第二十八条药品出库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出库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必要时应及时退库处理。
(四) 药品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害;包装标记模糊不清或脱落;
(五) 其他情况医院停止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九条 疫苗的储存管理,应同时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