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利用身份之便从本院借出病历,交给患者家属,从而引出了医疗诉讼案。那么李医生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一些从事医事法律工作的人士对此颇有争议。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主任、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在接受采访时分析认为,薛金方诉沭阳县人民医院、沭阳县人民医院诉医生李某的连环案突出反映了医疗机构对患方知情权益的侵害程度。“因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方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相关病历。通过复印或者复制病历掌握相关医疗信息和证据,是患方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患方还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宋律师认为,李医生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他是本着揭露事情真相、还患者知情权的目的而去借病历的,这个出发点无可厚非,因此不是违法行为,“如果医院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我觉得李某这种做法应该鼓励和提倡。”
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的张展宏律师则认为,医生李某将病历原件借出交给患方,“显然是不合法的”,李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具备“借”病历的主体资格;李某作为医生,借病历不是供研究之用,而是暗中转给他人,所以也不是正常的“借阅”;这种所谓“借出”病历,实为“窃出”或者“骗出”病历。
张展宏对记者说,病历是国家的档案资料,应受到《档案法》的保护,李某这样做违反了《档案法》。张律师进一步介绍,我国《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11 条明确规定:“住院及门诊病历……均属科技档案。” 1991 年卫生部发布的《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住院病历属于医药卫生档案的归档范围,任何个人不得将医疗文书据为己有。因此,病历属于科技档案既是医疗实践的需要也是依法行医的要求。“病历既然是一种科技档案,据《档案法》第24 条之规定,则要符合档案管理的如下要求:不得毁损、丢失;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得涂改、伪造。”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附属海口医院投诉处的夏宝华认为,李医生的这种行为不能说是违法,“病历作为一种证据,是证明事实的一个重要的证据,李医生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的真相,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证据法》上来说,来源是合法的,不存在什么问题。”
“虽然不违法,但李某这种做法在目前来看还是值得商榷的。”夏宝华对记者说,“既然李医生承认这份病历是从医疗机构借出来的,那么他就有归还的义务,这不是劳务争议而是物权归属的争议。”夏宝华向记者介绍,目前,无论是从惯例还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来看,病人的住院病历都是由医疗机构来保存的,法院应该判决李医生归还病历,如果对病历归还存有顾虑,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对病历进行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