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5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4天,成都的张女士到医院做B超检查后被告知胆囊有结石,建议手术切除。但手术后,张女士的家属发现被切除的胆囊中并没有结石。张女士认为,医院在手术前告知病情错误,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起诉医院赔偿10万余元。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患者可以证明医院有过错即可,无需再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但金牛法院受理该案后,医院方仍然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有成都法官指出,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官很难判断复杂的医疗纠纷。尽管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否会真正“消失”还是个谜。据悉,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成都首例此类案件。
今年5月22日,57岁的张女士到成都一家医院做常规检查,B超报告提示有0.7cm大的胆囊结石。1个多月后,张女士再次来到医院希望确认病情。主治医生在看了张女士之前的B超报告后,要求张女士再做一次检查,当日的B超报告同样为“胆囊大小形态如常,囊壁未见增厚,囊内见一约0.6cm强回声伴影”,超声提示为:胆囊结石。
主治医生将诊断结果告知了张女士,并建议手术“打洞”切除胆结石。7月7日,张女士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后,被推进了手术室进行胆囊切除手术。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手术后,主刀医生把切下来的胆囊放在手术盘内带出给家属看。此时,张女士的家属发现胆囊并无异常,也没看到任何固体,“之前诊断的‘胆结石’呢?”
医生解释说,切除的胆囊内的确没有之前诊断的0.6cm“结石”,只有一个0.2cm的结晶体,经指头一按已经破了。“没有胆结石,却要患者切除胆囊,这不是让患者受罪吗?”张女士的家属当即提出,要把切下来的胆囊拿到其他医院化验,但遭到了医院方的拒绝。
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接受了张女士的委托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因说明病情错误导致原告胆囊被切造成的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据了解,金牛法院受理该案后曾组织双方调解,但因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而未果。目前,被告医院方已根据以往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王律师表示,如果鉴定结果对患者不利,原告方将申请司法鉴定,以对抗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
王律师认为,由于医疗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患者很难相信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院方几乎都要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经过鉴定后,法院往往就只认该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该结论为依据,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审判权交给了医学会。由于《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如果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律师认为,医院方在手术前未向张女士说清楚病情,也未告知手术的替代方案,而这些情况都可以从病历中反映,足以说明医院的过错,而无需再经过医疗事故鉴定。
成都一基层法院的法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目前法院仍然要求医疗纠纷案件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侵权责任法》规定得过于原则,相关的配套解释没出来前,要完全依靠法官个人对复杂医疗纠纷进行独立判断不现实。而目前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相对来说更具有专业性,对法官的判断有极大的帮助。同时,该法官也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只是审判的参考,法官最终还是会依据《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作出判断。
据了解,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表明该关系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必经程序,只要患者能证明医院有过错行为即可。
《侵权责任法》专门列出第七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其中第11条从各方面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及归责责任,但未有一条提及医疗事故鉴定,但这并不意味这“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这条规定一出台就备受社会特别是医学界和法学界关注。
有法学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大部分患者可能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但医院方也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两份鉴定结果不同的话,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而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