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常红)今天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任茂东委员认为,侵权责任法还有一些内容值得斟酌。应增加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构建与举证责任倒置相配套的赔偿制度。
任茂东委员建议增加“医疗机构应按收入比例设立医疗事故处理基金”的规定,他认为,当前医患关系紧张,从根本上说,经济利益成为制约医患矛盾解决的一大障碍。怎样既能保护患者的利益,让其在治疗失败的情况下至少可以不担心基本的生存经济来源,又能维护执业医师的积极性,这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任茂东委员指出,增加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医疗机构是医疗行为的实施者和所有证据的掌握者,应该由其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是社会生活中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的导向,面对掌握资源和专业知识的医疗机构,患者必然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责任倒置的设计平衡了医患双方的诉讼能力,有助于实现法律实质正义。其实这也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倒置为例外的精神。
构建与举证责任倒置相配套的赔偿制度。即要求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损害处理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的收入多少,按一定比例纳入医疗损害处理基金,当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时,用此基金垫付,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疗机构的经济压力,也使医师能放开手脚对于一些疑难病例进行摸索性的治疗,提高人类抗御不可知疾患的能力,推动医学事业的发展,同时因为解决了经济纠纷,从而有利于缓和医患关系。
从本草案总体结构来说,第2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就是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最重要的特点是“举证责任倒置”,第7章第58条规定了医疗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应该相应的在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让该法在整体结构上更为完整。其实,最高法院早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已经很明确地确立了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任茂东委员建议,删除草案第64条规定医生权益保护问题,医生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这是无可厚非,医生权益保护很多法律都有规定,比如刑法、执业医师法,甚至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没有必要特意在这里强调。任何人从事任何正当职业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若有所指地突出强调对于调节医患关系没有实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