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衡平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相关制度予以保障《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但考虑到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换言之, 《侵权责任法》通过列举法大大限制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在客观上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松了绑,但并不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全盘否定。抛开现实看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我们将容易发现更多的支持继续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理由。从长远来看,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例外的规则,确实有日益弱化的趋势。举证责任倒置本是医患关系的强弱对比极不平衡的现状之下,一个过渡性的策略。患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在法律上落实得越好,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就越少。笔者认为,无论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附条件的过错推定,只是一种衡平利益的立法手段。而解决医患关系核心矛盾,绝不是究竟是医方承担更多举证责任还是患方承担更多举证责任。而是需要进一步推进医疗体制的改革,同时也需要更细化的制度安排,而不可能光靠调整谁承担更多举证责任来解决问题。对于日益频发的医疗纠纷,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保护患者权益的同时,保护医方的合法权益,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使医患双方从相互对抗走向相互信任,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1)完善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2)强化证据意识,保存好病历、手术记录等相关证据。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加强住院病历的规范管理。(3)保护患方知情同意权,提高医疗行为透明度。随着医疗活动制度化、法制化及患者维权意识的显著增强,医护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医院的诊疗环境、患者疾病诊断情况、治疗手段、检查项目及目的、治疗目的及效果、病情预后、药物的不良反应、治疗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药品和住院费用等,征求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和选择。(4)加强双方的沟通、对话,最大限度地消除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重复检查、重复服务、重复收费以及因信息不畅造成的误诊误治。(5)有关部门应建立医学、法学相结合的预防及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健全医疗纠纷诉前解决机制,力争在诉前能够有效解决或化解医患矛盾。同时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分散医院侵权赔偿的风险。参考文献:①王国征,《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价值取向》,《政法论丛》,2009年10月第5期。②刘爽,《论医疗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商论丛》,2009年第二卷。③李桂林,《审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淮北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6月第3期。④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⑤吴祖祥,《论医疗侵权纠纷损害赔偿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兼评我国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法制与社会》2007年9月。(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