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乾进(死者丈夫),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生,泸州江阳区弥陀镇金锋村二社。13808289542 13709013973(朱)
上诉人:曾祥(死者之子),男,汉族,1996年4月26日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杜国文(死者之父),男,汉族,1945年1月生,合江大桥镇。
上诉人:刘昌珍(死者之母),女,汉族,1946年1月生,合江大桥镇。
上诉请求:
一、判决撤销江阳区法院(2007)江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上存在事实不清;非法剥夺上诉人申请过错鉴定的诉讼权利;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致使判决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其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非法剥夺上诉人申请过错鉴定的诉讼权利,致使患者死亡的原因不清,是造成本案错判的原因之一。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起的是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之诉的纠纷,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上诉人举证明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上诉人为完成举证任务除向一审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尸解报告等证据外,在一审立案后向一审主审法官书面提出了《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并多次口头要求其同意鉴定以便上诉人完成一审的举证法律义务,但是遭到一审法官的拒绝,不同意上诉人申请过错鉴定,告诉上诉人只能要求对原《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进行重新申请鉴定,不能申请过错鉴定。并多次要求上诉人修改诉讼请求,不能起诉合同违约之诉,只能以医疗事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否则要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坚持不修改诉讼请求并一直要求申请过错鉴定,一审法官始终不同意上诉人申请过错鉴定。但一审在最后的判决中却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作为证据对本案按医疗事故纠纷作出了判决。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最终承认了原告有权选择违约之诉起诉的观点,就应当同意上诉提出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的申请,更不应当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来裁决本案。其非法剥夺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是明显的,而且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