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聪聪各项损失3万余元。
聪聪的父亲表示,2005年6月25日,孩子出生时体重9斤多,医院对此估计不足,致使聪聪妈妈出现难产。接生的大夫没有采用剖腹产的方式,仍旧采用正常分娩的方式将聪聪接生出来。
之后,聪聪父母发现孩子右臂活动受限,经其他医院确诊,聪聪患的是“右侧臂丛神经损伤”。
被告医院认为,聪聪的损害后果与其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医院称,当时聪聪的妈妈难产,医生及时采取了措施进行处理,聪聪出现右臂神经麻痹后,医院在进行积极治疗的同时,向家属交代病情,还请外科及儿科医生会诊,并多次建议其到上级医院治疗。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
此案经过两次鉴定,最终医学会的结论是医院在对聪聪母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属于医疗事故。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在聪聪的损伤后果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与聪聪之母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聪聪之母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造成聪聪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的医疗过错行为,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故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判决医院赔偿聪聪医疗费9162.58元、误工费2564.33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