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急忙报警,被赶来的民警送到附近某乡卫生院救治。该卫生院检查后诊断为:赵某左前臂屈侧可见两处刀伤,其中一处为数刀所致,深达3.5厘米,致肱桡肌部分断裂,桡侧腕屈肌全部断裂,掌长肌部分断裂,掌深屈肌全部断裂。后该卫生院为赵某的各伤口进行了缝合。
事发20天后,赵某左臂疼痛、麻木的症状一直未见好转,他便到本市某医院诊治。该医院诊断,赵某左尺神经损伤,之后对其实施了神经探查手术及游离神经移植术。虽经补救,但赵某的左前臂和手关节仍然僵硬,手也失去张力,丧失了正常的劳动能力,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赵某认为,自己之所以会落下残疾,固然与劫匪的刀刺有关,但如果自己能在伤后得到有效医治,肯定不会伤到这种程度。为此赵某将那家乡卫生院告上法庭。
庭审中,某乡卫生院表示,赵某因遭遇抢劫身负重伤,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送到该卫生院,要求对赵某进行抢救,所以当时该卫生院对赵某并非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治疗,只是进行必要的抢救和包扎,并告知赵某到大医院就诊,该卫生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大连市医学会对某乡卫生院及本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但某乡卫生院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大连市医学会于是对本市某医院医疗行为进行鉴定,结论为:某医院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并指出赵某的伤情“与原始刀刺伤导致尺神经损伤及首家医院误诊、误治有关”。
法院认为,某乡卫生院未按规定提交相关医疗事故鉴定材料,致使医疗事故鉴定中止。后其对大连市医学会对本市某医院所做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在法院多次释明某乡卫生院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该卫生院拒不申请鉴定,故其抗辩赵某的伤情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法院不予采信。
考虑到赵某现有症状与原始刀刺伤也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某乡卫生院是在赵某受伤严重需要紧急处理情况下实施的医疗行为,故认定某乡卫生院承担70%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某乡卫生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合计15万余元。 继峰 记者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