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在法庭上诉称,她在2009年1月份带环怀孕并于当年10月份生育一子。产后没多久,她家所在的花岗镇计生办公室即要求小张做节育手术。
过完月子没几天,2009年12月2日,她在花岗镇计生干部的带领下先在肥西县中医院做了取环手术,后又在计生服务站做了输卵管结扎手术,两次手术后,她自觉腹痛明显,遂去医院就诊。可是没过一星期,她出现阴道大出血伴晕厥症状,经中医院诊断为晚期产后出血及失血性贫血,住院治疗11天。
她住院期间,出世不久的孩子未能及时哺乳,加之受凉而生病,小孩住院治疗18天。她认为是计生服务站、花岗镇政府、中医院对手术时机的不当安排及手术过程中诊疗失误导致她和孩子受到身体损伤及经济损失,遂要求三被告赔偿其住院期间的经济损失,并要求花岗镇政府赔偿孩子住院治疗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你术后大出血说明你自己的身体素质不好,不能把责任赖在我们医院头上啊!”对于小张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医院认为小张所受损害与其自身体质有关,在赔偿方面并无法律依据进行申辩。计生服务站和花岗镇政府分别以操作无过错等回应。肥西县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所实施的取环及结扎手术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认为中医院给小张施行产后宫内结育器取出术及处理出血的医疗行为存在部分违反技术规范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张某阴道大量出血的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可能性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而计生服务站给原告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全过程不存在过错,与原告阴道大出血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最后,肥西县人民法院根据过错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定中医院应依据责任比例对小张所受的合理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计生服务站及花岗镇政府与小张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小张做节育手术与其子生病住院有客观必然联系,法院还依法驳回了其要求赔偿其子住院期间所支出费用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