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胆囊治成“脑障碍” 兰州市二院被告上法庭 受害者家人不服终审判决继续申诉
讯(记者 郝冬白 见习记者 何爱民)50岁的妇女马菊香在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市二院)做 了一次胆囊切除手术后,生活彻底发生了改变。手术后,马菊香心率突然减慢,后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心跳呼吸恢复,可是意识一直不恢复,昏迷6天,被认定为“缺氧致器质性精神障碍”。鉴定认为,该损害后果与医院手术有关,但属“医疗意外”。于是,马菊香家人将市二院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市二院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赔偿有关经济损失128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
11月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医院应酌情补偿。在同情马菊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补偿马菊香经济损失14万元。马菊香家人不服,继续申诉。
2001年4月8日,马菊香因胆结石症到市二院治疗,医院为她实施了胆囊切除术,术后缝合至皮下组织时,马菊香突然心率减慢,后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心跳呼吸恢复,可是意识一直不恢复,昏迷6天。2001年7月23日,马菊香出院,反应能力迟钝,逻辑思维能力差,被诊断为“脑细胞缺氧受损后遗症”。2001年11月28日,兰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马菊香医疗事件不属医疗事故”。2001年12月10日,兰医二院(现兰大二院)诊断马菊香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认为,马菊香在做胆囊切除术中,出现的心跳、呼吸暂停与手术有关,但认为在实施手术过程中医院无医疗过错,术中出现的心跳、呼吸功能骤停属“医疗意外”。
马菊香家人认为,医院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二院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赔偿有关经济损失128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看马菊香医疗事件不属医疗事故,但属“医疗意外”,马菊香要求市二院承担全部过错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但因马菊香出现的心跳、呼吸暂停与手术有关,根据民事公平原则,市二院应酌情补偿。2005年10月8日,法院判决市二院补偿马菊香有关经济损失14万元。
马菊香家人、市二院均不服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6年11月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省高院最终维持原判。但马菊香家人不服,继续申诉。 郝冬白 见习记者 何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