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说,第二天,他发现肛门渗血,便去该医院。周姓医生检查后告诉他,他做痔疮手术后伤口发炎了。他这才知道自己已被做了痔疮手术,但在手术当时,周姓医生并没有告诉他这回事。其后4天,该医院对他进行了抗炎换药治疗,但症状没有缓解。
由于创口出血不止,今年3月18日,秦某又到广西民族医院就诊。医院称他痔疮手术后并发感染,建议他住院治疗。两天后,他又到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该院也说他是术后感染,肛管皮肤缺损,要求他住院。他住院治疗了26天。
秦某称,事发后,他和家人要求位于南宁望州路的这家医院作出赔偿,但该医院态度不诚恳。秦某认为该医院侵犯了他的健康权和知情权,给他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损害。今年5月,他将这家医院告到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7000余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接到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后,医院作出了答辩。该医院称,他们对秦某进行了合理的诊断和适当的治疗——医生诊断出秦某患有环状内痔,并及时为秦某做了痔疮手术。虽然事后秦某被其他医院诊断为“痔疮手术后并发感染”,但术后并发感染是现有的医学条件下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事发后,他们对秦某进行抗炎换药治疗,但才治了4天,秦某便自行转院就诊了。
该医院说,事实上,当时周姓医生已将治疗方案告诉了秦某,但由于周姓医生的疏忽,没有及时让秦某签《手术同意书》,便给他做了肛肠综合治疗仪消融手术。该手术并未造成秦某明显的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因而秦某提出的那些赔偿项目是没有根据的。
不过该医院表示,因没有及时给秦某签《手术同意书》,他们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该他们赔付的他们一定赔付。开庭之前,该医院的一个副院长来到法院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协议。
今年7月5日,兴宁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医院经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正当的缺席理由,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查明,该医院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但根据秦某举出的各项证据,已经可以认定:医院在没有给原告签《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就给秦某做了痔疮手术;秦某术后感染,到其他住院治疗,花去了数千元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