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唐河县法院经两次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入住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告知原告或其亲属使用同种异型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或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给原告输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显属不当,因人体感染丙肝的途径较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给原告输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是造成原告患丙肝的唯一途径,但也不能排除原告因输入血液制品感染丙肝的可能性。
另外,原告从发病至主张权利之间跨度时间较长,使被告中医院无法查证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的来源,且是否合格无法确认,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适当予以补偿。
被告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了胜诉权,但原告称,其自2011年9月查阅2002年9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被告处住院时的病历,才得知被告曾给原告输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的事实,原告于2012年5月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要求赔偿不得超过一年的期限,故被告该辩称理由法庭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