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汉家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08年7月26日,因病被其子女送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医院(下简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当日,医院向吴老汉及家属出具《住院须知》、《护工收费知情同意书》,其中《住院须知》第7条明确告知“住院期间未经医师同意请不要擅自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吴老汉的儿子吴奇龙(化名)在书面材料上签了字。2008年8月25日,吴奇龙未见父亲回到病房,遂和医院医护人员十几号人出动一起查找吴老汉,都没有发现吴老汉的下落。3天后即2008年8月27日,在河池市殡仪馆找到了吴老汉的尸体。
为了给父亲讨要说法,2009年9月7日,子女们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6120元、丧葬费10950元等共计46390元。
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辩称,并未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医院已经向吴老汉及家属出具《住院须知》等,其中《住院须知》第7条明确告知“住院期间未经医师同意请不要擅自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因此吴老汉发生意外责任不在医院。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老汉不是特级护理或一级护理病人,其住院期间有家属陪护。吴老汉在住院治疗期间自行离开医院的管理范围,且在医院管理范围之外死亡,与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09年12月6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4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 4个子女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