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从2002年至2007年上半年,东莞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80件,结案105件。在所结案件中,判决结案41件,调解30件,撤诉32件,其他方式结案的2件。东莞市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称,2002-2003年,该院该类案件的数量还是个位数,2006年达到60宗,“2007年的数量预计会更多”。这类案件争议类型涉及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并发症等多方面,被诉医院多为镇级医院,少数为卫生站,也包括部分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但是,调研报告同时指出,“医疗纠纷基本包括全市的所有大中医院”。一方面跟东莞的医疗条件仍然不够理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医务人员责任心和医德低下有关,出现了如“将纱布留存于患者体内”的事故。
到2007年6月为止,东莞市人民法院已判决结案的41宗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被全部驳回诉讼请求的只有11宗,医院被判赔的比例高达73%.以调解结案的30宗案件,医院全部做出了赔偿;以撤诉结案的案件中,大多数是双方私下和解,医院也作了赔偿。
东莞市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在解释医院赔偿率较高这一现象时表示,这与医院多注重名誉不愿事情激化有关,也与医院防范机制的缺失有关。值得一提的是,书写不规范的病历往往容易导致医院败诉。调研报告称,病历是医疗事故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但是病历书的书写不够规范,这是目前所有医院均存在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医院败诉”。即使是在多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中,鉴定机构也在鉴定书中指出了医院病历书写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存在两种鉴定,一种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另一种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非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医学会名义上是民间团体组织,实际上人员编制、运转经费均由卫生局负责,其专家鉴定组成员一般是各大医院的专家,这些专家与发生纠纷的医院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同时医疗事故鉴定是集体合议制,鉴定人不在结论上签字,所以鉴定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难以让人信服。东莞市人民法院表示,实际上将医疗鉴定交给医学会进行也是不得已的选择,“因为目前东莞没有具备资质可以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东莞市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建议,可以设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的医疗纠纷鉴定中心,不仅更加规范,也有利于缩短鉴定周期从而缩短该类案件的审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