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后医患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医院再赔25.5万元
晨报大连讯(记者 高明)腹泻12小时,医生说没事儿,结果患者死亡。
日前,法院判决“私了”的协议无效,医院应再赔患者家属25.5万元。
事情发生于2005年9月30日。张风(化名)出现腹泻症状,挺了12个小时,病情越来越重。于是,妻子将丈夫送到大连一家大型医院。
张风的妻子王兰(化名)回忆,当时医生说没什么事儿,让他回家休息。当日20时许,张风因脉性肝硬化并食道下段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要是当时住院,人就不会没了……是医院耽误了治疗!”王兰认为。
事后,王兰与医院进行交涉,双方于2006年3月达成和解协议:由医院支付给王兰7万元,双方再无法律上的纠纷。协议达成后,医院付款7万元。
2007年6月,已经“私了”的王兰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40余万元。
王兰认为,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医疗知识、经验、水平都不平等的情况下签署的,医院利用优势误导自己作出的赔偿协议有失公平。
同年12月,法院受理此案,并委托大连医学会对该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是: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对此,医院方面认为,张风在诊疗时有肝硬化病史却没有告诉医生;事故发生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协议书是公平的,医院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行为不等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不应该完全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因为医疗机构承担的“救死扶伤”是义务,观察上限制了其自愿选择的权利,并且王兰未经其他家属授权就“私了”,侵害了其他权益人的权益,因此涉案协议无效。
经过计算,王兰要求的赔偿数额共计40余万,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费用的80%。今年10月9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扣除已付给的7万,医院赔偿王兰及其家属3项经济损失25.5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