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涉及明确投资者保护基金性质、增加基金公司职责等方面。
依照《管理办法》,为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职责主要在于,筹集管理并运作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在券商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托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破产券商清算工作;管理、处分券商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基金公司的资产主要来源于所在有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券商按营业收入的0.5%至5%,根据其经营管理、运作水平、风险状况等情况的不同,确定其不同的缴纳金额。具体缴纳情况,由基金公司确定,报证监会批准,按年调整。
另一资金来源为沪深交易所。在风险基金达到规定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公司。再有就是其它来源,比如,个人捐赠等。
依据《管理办法》,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为其法定代表人,并设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