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股份发起设立时有10位股东,公开发行前夕扩大为113名股东,除了大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十五所)外,112名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在太极股份法律意见书中,律师重点解释了07年至08年太极股份的股权演变,这是证监会最感兴趣的部分。
分析人士称,在太极股份的股本演变中,100多位员工绕开了十五所持有的股权,从其他发起人手里获得股权,因为国有法人股纹丝不动,也就避开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