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上与会人员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活动形式多变,而刑事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金融刑事立法不可避免存在滞后性,金融案件的高发有其特殊的原因,需要正确分析和认识金融犯罪的成因,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整合资源、打防并举,有效地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以保护上海金融中心健康发展。对于集资诈骗、信用证诈骗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以及金额巨大的假币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的金融诈骗类犯罪等,要坚决依法从重打击。对于金额较小,且基于生活、经营困难等原因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等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处理,同时做好法制宣传等预防工作。司法机关要突出重点、宽严相济,加强指导协调,依法准确打击金融犯罪。
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建议,在办理复杂金融犯罪案件中司法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司法各部门之间,应当注意信息互通和办案指导,要准确判断涉案行为的性质,并杜绝相似案件作不同处理的现象。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办案协作机制。同时要强化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实施金融机构预防被害工程,健全相应金融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及人员内外不良接触的控制。遏制内外勾结实施金融犯罪。建立健全金融单位信息共享机制,金融机构在对各自的客户信息严格保密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合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并阻止各类金融犯罪活动。
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呼吁在加强金融创新,拓宽投融资渠道的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制定失信约束制度。加强金融立法和制度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公众投资风险意识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宣传金融法律政策,揭露犯罪手法,提示投资风险。
陈旭检察长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把服务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任务,要与各级司法机关和金融管理机构建立经常性的协调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同时,及时沟通分析研究新情况,解决金融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要依托有关院校、研究机构加强检察机关金融专业检察人员的培养;要提高全体检察干警的依法办案服务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识和提高金融知识水平,提高办案能力。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