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无任何证据,有口难辨,经多方咨询,皆言其必败无疑。劝其缴纳学费,买下这一教训。张不肯就范,辗转找到本律师求助,本律师为其提供了如下意见。
一 、就客观事实而言,郭张之间无借贷关系,只存在合伙关系。并且合伙关系至今仍未消灭。在合伙账目清算之前,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二 、就目前法律事实而言,欠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对其极为不利。但也非无药可医,如果在庭审中能够查明欠条形成的背景和原因,实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形势则有望逆转。
三 、若要实现上述目的需收集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合伙关系存在。2,欠条非张真实意思表示。3,郭给张的钱来自合伙财产。
四 、这一诉讼对张而言存在极大风险,律师只能尽力而为,对结果不做任何承诺。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请三思而后行。
受托后,本律师找到了张提供的证人,商定了出庭作证方案。并调取了银行取款记录,完成了对待证事实的取证工作。针对郭取款金额达二十余万这一事实,与委托人商定择机提起反诉。当然,反诉是手段,不是目的。
在诉讼策略上,告知张继续与郭保持对话,以麻痹对方,并对有用信息录音取证。
而郭自恃欠条在手,以为胜券在握,未加任何准备。直到开庭前一天,才从有关方面获悉事情并非其想像的那样简单。于是,也委托了一名律师,匆忙上阵。
法庭调查时,原告宣读诉状。廖廖数语,只说x年X月X日,被告借其十万元,有条为证。请求法庭判决被告还款。本律师答辩时指出,任何债的发生皆有事实基础为原因,否则债权便是空中楼阁。原告应对这一原因作出说明,以便于我方答辩和举证。
法庭对此予以重视。在审判长的追问下,原告不情愿地道出了双方合伙的事实,和被告用钱还合伙帐的事实。但同时强调,这笔钱是从家里拿的,与合伙无关。
本律师抓住战机,指出,原告的陈述足以说明,本案是合伙纠纷而非欠款纠纷,在讲清欠条的来龙去脉和原告侵占合伙财产,只求自保不顾合伙利益的事实后,我方正式提起反诉。
法庭予以受理。而被告律师坚持认为本案是欠款纠纷,并放弃了对反诉享有十五天答辩期的权利。
在接下来的举证环节,我方证人证明了原告在合伙体的分工和职责,以及被告书写欠条时的情景。
在证据面前,原告律师见合伙事实不可回避,为自圆其说,提出合伙关系已终结且清算完毕。经清算被告应给原告十万元,于是写了欠条。
本律师当即予以驳斥:刚才原告称从家里拿了十万现金给被告,现其代理人又称欠条是清算后所写,即未付现金,可谓自相矛盾。假如清算完毕,应当有双方签字认可的书证,原告对此应付举证责任。
审判长要求原告方对此做出解释,原告及其代理人面面相觑,无言以对。
至此,庭审已无悬念。面对银行取款记录,原告承认了利用职务便利抽逃资金的事实,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胜利会师。
张问其故。答曰:原告持欠条起诉而不胜,已是怪事。倘若再赔上十万,岂不为咄咄怪事?也许法院是为和谐计,平衡各方利益以求稳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