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21日,xx市xx公司卖给xx市xx水泥厂桑塔纳轿车一辆,售价为80000元,并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xx市xx水泥厂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中旬一次性将款付清,如违约,应付给xx市xx公司违约金5%。xx市xx公司将车交给xx市xx水泥厂后,xx市xx水泥厂未按约定付款。xx市xx公司经多次催讨,xx市xx水泥厂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履行,于是形成纠纷。2001年7月10日,xx市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xx市xx水泥厂应诉后,对欠款事实部分并无异议,抗辩理由就是一个诉讼时效问题。但却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诉讼里程:历时六年,三年诉讼,两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2003年6月15日,我接受xx市xx公司经理谢xx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第二次发回重审原告xx市xx公司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