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工程款拖欠风险的关键是控制项目的在建过程。在发生拖欠初期,除了口头催讨,更要善于运用国际上通行的函告催讨方式(并做好催讨记录)。在连续催讨无果或拖欠渐增的情况下,对在建项目应及时分析,采取相应自我保护措施。首先应放慢施工进度,对后继资金明显不落实的则应坚决停建。对资金遇有一时困难,业主要求垫资的,则应协商要求建设方对已欠资金提供第三方的信用担保。如果无法提供,则应选择由建设方提供实物抵(质)押的做法。与此同时,施工企业应争取与建设方达成拖欠资金利息补偿的书面协议;对长期拖欠又未能办妥有关抵押担保手续的,要跟踪建设方的动向;对拖欠款较大的房产开发项目还应不失时机地实行诉讼保全,以防止其在施工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建设项目抵押给第三者。三、按照国际惯例 深化中间结算
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因此,按照估计惯例,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每一个阶段的工程款。实际上,单纯的合同的尾款数额在整个工程价款中的比例一般不会很高,及时结清每一个阶段的工程款就可以大大降低竣工结算的压力;另一个方面,如果进度款不能中间结清,那么施工单位至少要将欠付的工程进度款的数额与业主确定下来,这对减少竣工结算的麻烦是有利的,对发生合同纠纷后施工企业寻求法律支持也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强调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竣工结算。实际上竣工工程的拖欠款风险性是很大的,必须在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账创造条件;竣工拖欠一旦发生,清理催讨要落实责任制,并辅以对责任人考核的奖罚激励措施;对久拖不决、风险较大拖欠款则应不失时机地付诸法律,按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拖欠工程实施折价、拍买,以获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