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立场,本身就是治理食品安全乱象最为重要的力量之一。现代社会条件下,职能部门力量虽巨,却难以做到面面俱到,相比于近乎无数的生产者,监管力量总是极为有限的,这就注定难以指望将扭转食品安全危局的重任,全然寄托于行政监管一家来承担。因此,现代社会中,要建立令人放心的食品安全局面,需要来自民间社会的监督。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就是实现民间社会监督的最好形式。
有必要看到的是,任何一起消费诉讼的成本,都包括了立案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产品检测费等一系列的费用,时间成本亦不可小觑。如此高昂的维权成本,如果对应的价值,仅仅只是一瓶奶、一瓶酒、一个面包价格的两到三倍赔偿,显然一般消费者多会放弃法律维权,而与之相对的,则是不法商家的有恃无恐和缺乏制约。
惩罚性赔偿就是对消费者的充分赋权,是创造让消费者通过消费维权“得大于失”的制度环境,扭转以往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与企业博弈不对等的格局。
当然,相比国外,有关方面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探索上还可更进一步。比如,在美国,食品药品案件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并无上限,所以经常出现赔偿给单个消费者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的情况,而国内虽然有“假一赔十”的规定,但适用范围并不广。所以,有必要做出更深一层的探索,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力量。
还需要指出的是,惩罚性赔偿毕竟是事后追惩,更重要的是堵住造假源头。比如近年来,随着网购成为全民性的消费习惯,线上的食品安全也成为社会热点。由此,网购平台也就承担了入口监管责任。这也是一种政府与市场力量合作的模式,从而形成对假冒伪劣食品制造者的天网。
人们常说,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会培育出最优秀的企业家,才能产生最具竞争力的企业。其实,还应当加上一句,最具有维权力量的消费者,才能培育出最守法的企业。因此,基于现代社会制度结构的理性和分工现实,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开放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由此进一步激活民间监督和维权力量,必将为食品安全的“拨乱反正”立下奇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