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温州市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2月4日至新力虎公司以及台州国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及现场演示,并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函,咨询相关专业意见。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黄某与新力虎公司签订《温州新力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由黄某向新力虎公司购买路虎揽胜运动版产地为英国的越野汽车一辆,车辆销售价格为1048000元;在该合同的使用说明一栏还特别注明,该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2015年4月1日,黄某向新力虎公司支付全额车款,新力虎公司也于当日向黄某交付了发动机号为15012203221306PS、车辆识别代号为SALWA2VF4FA518575的揽胜运动2995CC越野车。同日,黄某缴纳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费23564.9元,交强险保险费950元,车船税1125元。2015年4月27日,黄某缴纳车辆购置税89572.65元,并在丽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了车辆登记,车辆登记号牌为浙K97688。在涉案车辆销售前,新力虎公司对其变速箱控制模块进行了更换,但新力虎公司未向黄某告知上述情况,黄某认为新力虎公司的行为属销售欺诈。新力虎公司自认2015年3月25日启动PDI程序,2015年3月29日发现排挡杆破裂,并于2015年4月1日更换了变速箱控制模块的事实。在现场堪验过程中,登录了路虎DMS系统(经销商管理系统)以及DDW系统(直接经销商保修系统),并现场打印了DDW系统的直接经销商保修—索赔明细的英文页面,其中载明了排挡杆破裂,申请变速箱控制模块等事实。经新力虎公司现场演示,与涉案车辆同种型号的路虎汽车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需要将排挡杆周边面板、线束等部件予以拆除重装。
温州市中院综合考量涉案车辆的车价、新力虎公司侵犯黄某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对黄某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新力虎公司赔偿黄某35万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标题:温州路虎“退一赔三”案终审原判决被撤销车主获赔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