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崇明县法院综合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确认王友根所述属实,一审判决店主赔偿他2.9万余元。
今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49岁的农民王友根拿出从小店买的爆竹,在自家宅前空地燃放。他点燃导火线,立即后退,不料爆竹直飞他的左眼,随即炸响。顿时,王友根左眼血流不止。
飞来横祸改变了王友根的生活。虽然花去4万余元,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但左眼至今仍有被摘除的可能。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令他气愤的是,小店店主黄阿强矢口否认曾卖爆竹给他。
今年5月,王友根请人代书诉状,将黄阿强告进法院。交换证据时,王友根傻了眼:购买爆竹时没有发票,法院凭什么相信自己?而对方却拿出工商登记资料,言之凿凿:没有爆竹这一经营项目,自己决不会私自销售。
在法官的提示下,王友根回忆起当天从黄阿强店里购买爆竹时,正巧路过的熟人王林发看见他付款并与他打招呼;回家途中,他又遇见熟人叶斌并告诉他自己刚从黄的小店买了爆竹回来。于是,他立即找到这两个人为他出庭作证。
庭审中,王友根递交了6个村民“看见过黄家小店卖爆竹”的书证,王林发和叶斌也先后出庭作证。但事件进展不顺利。针对王友根的证据,黄阿强提供了小店雇工“没见过王友根买爆竹”的证言,还辩称附近有6家小店出售爆竹,仅凭王友根一面之词,不能证明是从自家小店购买的爆竹。
王友根提出测谎申请,又被黄当庭拒绝。没有有力的证据,如何索赔?王友根感到希望渺茫。
双方所述事实截然相反,如何还原事实真相?主审法官陷入沉思。
法官了解到,王友根家附近确有6家小店,但黄阿强开的小店离王家最近,王的日常生活用品都是去这家店买的。根据生活经验并综合分析行为动机,法官认为:爆竹是一般用品,并非特殊商品,王友根没必要舍近求远去其他较远的小店购买。法官同时认为:黄阿强提供的雇工证言,其证明力不及王友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