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身戴重孝,跪在尚未火化的父亲遗体前的李宏和其身后的百余名亲友,具有多年执行经验的葛素彤和黄建平两位执行法官意识到,如此时对李宏采取强制措施,一则不符合和谐执行、人性化执行的要求;二来极易引发李宏及其亲友们一触即发的对立情绪,事态一旦扩大,将无法收拾。执行法官当即决定现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两位法官在殡仪馆的办公室内与李宏进行了谈话。李宏声称自己毫无履行能力,在2004年7月与其妻子离异,自己现在单身在苏南替人打工谋生,位于县城粮贸小区的一幢小别墅也早已处理给了他人。但执行法官还是从看似毫无头绪的谈话中,发现李宏的别墅是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才处理给他人的,怀疑这其中有问题。执行法官发给了李宏一张传票,责令其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再到执行局谈话,但狡猾的李宏再次从执行人员的视线中消失的无影无踪。
这对于王X来说,是不能接受的。从那天起,王X带着妻儿到法院大吵大闹,纠缠领导,干扰办公,并向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反映说该院执行不公,承办法官受礼受贿,擅自放跑了被执行人,使他的案件得不到处理。
该院党组对此案高度关注,成立“8·30”专案组,由分管院长亲自任专案组组长,在做好王X思想工作的同时,组织精兵强将,全力以赴执结此案。
专案组的法官在承受巨大思想压力的同时,和李宏的家人展开了一场智力的角逐。
李宏谈话中所称的房屋,位于县城粮贸小区,是一幢在县城也算得上很漂亮的两上两下小别墅。现由一名教师租住。专案组的法官从房管部门了解到,别墅的所有人叫于霞,系李宏妻子吴X的二嫂。
房屋真的是李宏夫妇变卖给于霞夫妇的吗?还是其中有何不可告人的目的?专案组的同志将此案的突破口定位在吴X和于霞两个人身上。
在走访李宏以前的邻居时专案组的同志掌握到,吴X尚有一名在校读书的12岁的儿子叫李小兵。于是,专案组的同志分头行动,走遍了县城12所小学,终于在一所偏辟的小学,找到了吴X的儿子李小兵,继而找到了吴X。
其后的一个星期内,专案组的法官走遍了所有县城的派出所,查找于霞的下落,终于在本县小尖镇一处低矮潮湿的两间草房中找到了于霞。
于霞本人50余岁,其丈夫吴保国系轻微智障的大脑炎后遗症患者,孩子在部队当兵,一家靠打理几亩自留地为生。这样的家庭,不可能买得起县城价值不菲的别墅。但是,于霞拿出的别墅产权证齐全,毫无瑕疵。
于霞对与专案组的法官的谈话极不配合,又是大吵大闹,又要自杀上吊,又要和人拼命。
专案组决定从这幢别墅的源头找起。他们来到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发现这幢别墅的宅基系吴X无偿赠予给吴保国的。赠予的理由很简单,因吴X顶替父亲工作,为了照顾残疾的二哥,自愿将现有宅基无偿赠予给其二哥吴保国。然后,吴保国之妻于霞拿着这份赠予合同,办理了建设工程许可证和别墅的产权证。但可疑的是,赠予合同的签订,是发生在王X事故后的20天,仅仅是巧合吗?专案组此时已经可以肯定,别墅的转让完全是李宏夫妇为了逃避赔偿责任而精心设计的骗局。
狐狸再狡猾,也终于留下了珠丝马迹。但是,仅凭这些判断、分析来执行,显然是不可行的,专案组经过商讨后,一致认为需动员王X提起诉讼,这也与最高法院强制执行准许诉讼的观念相吻合。
为了动员其提起诉讼,专案组的同志先后3次上门做思想工作。2005年11月,王X提起诉讼,12月26日,响水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被告吴X与李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宏的侵权行为致原告王X身体受到损害,吴X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尽管其与李宏在事故后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并不能免除责任。被告吴X和李宏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将其别墅的土地使用权连同附着在该土地上的房屋无偿赠与给第三人于霞,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该行为直接导致王X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现王X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的判决,无疑于一枚重磅炸弹,将企图混淆视听,麻痹法官,逃避责任的李宏夫妇种种幻想炸得灰飞烟灭。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二天清早,吴X即来到法院,要求与王X进行执行和解。不到半天的功夫,王X就与吴X达成和解协议,由吴拿出12万元一次性赔偿给王X。至此“8·30”案件得以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