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4日刘某在张某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时,因高架楼梯断裂而从楼梯上摔下来受伤。刘某受伤后,被张某送往医院治疗。因刘某受伤比较严重,张某想一次性了结此事,于是找刘某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赔偿协议书》一份,约定如下:“一、张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用贰万元(以医院的正规发票为赔偿依据);二、张某一次性赔偿刘某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指拆除体内安装的钢板的费用)共计伍万元整;三、张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情上述费用,刘某今后不得要求张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四、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均不得后悔。”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给付了70000元。现刘某瘫痪在床,要求张某继续赔偿相关费用,而张某则主张已签协议,一次性了结了相关费用,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且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合法有效,张某不需要再赔偿任何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与张某所签协议显失公平,属于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刘某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对该赔偿协议予以撤销,然后再另行起诉张某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已赔偿的70000元,作为已支付赔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但是,因双方在协议中未涉及到一些如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重大赔偿项目,对于该类赔偿项目刘某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与原赔偿协议并无矛盾之处。
第一,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完全简单地等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基于侵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而派生出来的契约合同关系。而对于侵权法律关系,法律已对赔偿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全面充分得到赔偿的权利。因此,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则必须在不违背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而订立的契约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即是在赔偿权利人明确知道自己所享有的各个赔偿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如侵权权利人不知道赔偿的全部项目和标准而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签属了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的条款,则对于该条款则属于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对于遗漏的赔偿项目,作为当事人并无约定,赔偿权利人仍具有赔偿请求权。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同时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种。
因此,对于协议当事人约定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该赔偿项目和金额应该就是有效的。当事人则就应该根据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全面履行所达成的协议。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也像一般民事合同一样,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
综上所述,刘某与张某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部分有效合同,协议的第一条、第二条属于协议当事人的自由处分行为,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和履行。协议的第三条后的免责条款则属于无效条款。刘某可就协议没有约定的赔偿项目行使赔偿请求权,而对于协议中已经约定的赔偿项目即使刘某的损失已超过该项目也不能再反悔。这样即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有利于赔偿义务人积极行使赔偿,也不会因为赔偿义务人借赔偿权利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经验和技能的严重缺乏,导致所签订的协议款项和实际款项差距过大而显失公平,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