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初,苏州市某电器公司员工贺某通过公司内网,用中、英文向公司员工约50人发送了标题为《公司是如何地黑我们这些员工的,让大家了解一下》的电子邮件。信中贺某反映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公司安排周六加班未付加班费,二是承诺的试用期待遇未落实,三是未及时签劳动合同,四是公司资金问题。信中贺某用了“尽干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坑我们”、“蠢东西”等贬义措辞。公司获知此信后,认为贺某散布有损公司名誉的虚假消息,对公司造成实际名誉损害和相当恶劣的影响,遂以侵害公司名誉权为由将贺某起诉至法院。
本案被告在原告公司内网上向公司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发送对象系公司员工,该电子邮件的内容主要反映了公司在遵守劳动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属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宜。该电子邮件的某些措辞虽然使用不当,但公司外部其他人并不能知晓,因此该电子邮件未能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人的名誉是对法人的商业信用、资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认定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必须给法人造成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等具体损害后果。本案中被告的邮件仅在公司内部员工散布,未能造成具体的财产损害后果,故法院认定侵害公司名誉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