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6号)
8、《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六一次会议通过)法释[二○○一]七号
引用法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