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网络上各种不雅照风波轮番上演,从“阿娇艳照门”到“翟凌兽兽门”,从闫凤娇的“厕所门”到王焱楠的“主播门”。这些“门”不断冲击着我们的道德底线,也让我们不禁对隐私权的保护而担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未颁布之时,我国立法中并未承认隐私权,对公民的隐私利益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凡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一律按照侵犯公民名誉权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隐私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也可以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都明确了保护公民的隐私利益。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隐私权概念
那么何种情形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呢?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由此可见,这次“何A门”的照片,不论是不是何A本人,发布者的行为都侵犯了照片当事人的隐私权。
这些照片究竟是不是何A?是谁把它们上传至网络广为传播的?公开这些不雅艳照的目的究竟为何?是一场恶意炒作还是故意中伤?目前,人们对此还不得而知。但不论结果如何,这种利用网络散播淫秽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相信随着调查不断深入,事实最终会水落石出。
相关知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