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惠:孩子享有隐私权是法定的,可是,由于父母与孩子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法律同时也赋予了父母监护权, 如果父母掌握不好分寸,这两个权利之间就很容易发生冲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孩子起诉父母侵犯其隐私权的案子很少,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都是自认 为站在维护未成年子女的立场上做出的,没有征求过子女意见。那么,有什么标准可以认定,父母侵害到了孩子的隐私权呢?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吗?
杨立新: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未成年人一方,享有隐私权,但是在另一方面,在父母的方面,由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负有监护义务,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教的责任,也就据此有了知情权,有权知道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育的有关情况。那么,有时候父母了解一些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也未必就构成侵害隐私权,而是正当行使知情权。
现在的问题是,父母行使知情权,必须手段正当,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尤其是未成年子女身心发育尚没有完成,还缺乏正当的判断能力,如果父母处理的不好,就会对子女造成伤害,因此更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至于依照什么标准确定侵权,当然是法律的标准,而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不能随心所欲,而是要依法进行。
李晨惠:有一个案件,未成年人阿强的母亲翻阿强的卧室,寻找其早恋证据,阿强起诉其母亲侵犯隐私权。最终,在法官劝解下,孩子撤诉了。我采访这个法官的时候,法官说,如果孩子不撤诉,他们也是会驳回孩子的诉讼请求的。在我的印象中,类似的案子好像都会是这个结果。
杨立新:如果我判这个案件的话,我会认定父母侵权,但是不会判决赔偿,就判决停止侵权就行了。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成年人,有很好的承受能力, 而未成年人的身心没有健全,承受能力很弱,再加上子女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有道理的,如果判决子女败诉,对其会有更大的伤害,他们就会不相信法律,后果更为严 重。处理这种案件,最好的方法就是调解,在调解中,让有过错的父母向孩子承认错误,得到孩子的谅解,也就行了,不仅不会损害父母的威信,相反还能够增加父 母的权威。最好不硬判,但是也不能强制驳回孩子的诉讼。
李晨惠:确实是这样,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出现的话,法院也不会判决父母向子女“赔礼道歉”的。可是,所谓的“严重后果”又是什么呢?孩子精神失常(患精神疾病)是严重后果吗?造成孩子情绪低落也是高考落榜的因素之一,可不可以认定为这是造成的严重后果呢?
杨立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并不是一定要怎样怎样才行,例如,对隐私权进行了侵害,就算有了损害后果了,只要刺探了他人隐私,宣扬了 他人隐私,就是侵权了,不必再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有了严重后果就更为严重了。只要有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可以认定有了后果。对于孩子当然也是这样。只不 过,由于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出于一个特殊的关系,因此,不要轻易判决父母的侵权责任,最好是调解解决。造成了子女情绪低落,高考落榜,当然是侵权的后果,但 是最好也要进行调解,争取取得更好的结果。作父母的,应当检讨,应当承认错误。必要时,也可以确认其侵权,进行赔礼道歉。
李晨惠:我有一句话想说,可是不知道对不对,希望您不会笑我。感觉上,孩子好像有起诉权,却没有胜诉权了。这是由于人们的传统观念造成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差距吗?
杨立新:这种见解不对,未成年的孩子也是一个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因此享有起诉权,也享有胜诉权。只不过这样的纠纷是发生在家庭中,又是与父母发生争执,没有必要特别的叫真,调解解决,会增进亲情,维护家庭关系。处理得 不好,就会使家庭关系受到损害。处理这样的案件,最重要的问题在此,而不在于在是否侵权问题上叫真。千万不要说子女只有起诉权而没有胜诉权,这是对未成年 人的不平等对待,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