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在经一审后,认为因过错侵害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邻里纠纷致互相殴打,原告方对纠纷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本院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确定被告对原告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606.3元,法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误工费1500元,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受伤后存在误工损失,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尚未构成伤残,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江某及家人不得持械找余某,这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法院不予处理;至于赔礼道歉,因是双方互殴所致,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江某赔偿余某医疗费363.78元,驳回了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余某不服提起上诉。
余某上诉称,江某对她进行人身伤害已不止一次,2007年1月25日,江某就带父母拿着棍棒将她家的门打坏,后经莲花派出所的调解,江某在调解书上写下了保证今后不再以言语、行为威胁余某及其家人,但事隔半年,江某又再次实施此类行为。
余某还称,此事件给她造成重大精神伤害,整天提心吊胆,担心面部留下疤痕,还时常做恶梦;此外出现脱发,医生确诊为因精神受到惊吓,导致患了斑秃。余某还谈到,由于江某及其家人有持械行凶的行为,已经给她造成恐惧症,她无法正常居住,现已单独另外找地方居住。余某请求法院二审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原定于昨天开庭,当事双方的代理人也均到庭。因余某提出了回避申请,故法院还要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庭审延后,时间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