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李凡的家属认为,李凡是在浴场消费时晕倒的,昏迷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而浴场的工作人员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对其抢救,以至于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才导致其最终不治身亡。
李凡家属一纸诉状,将富士浴场告上法庭,要求浴场赔偿李凡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共计40万元。
昨天,富士浴场老板蒋某早早地在庭外等候,而李凡的家属并未出现。
“如果是因为设备问题导致他死亡的,我愿意赔偿。可是他只是来借厕所用的,而且是自己注射毒品过量昏迷致死,这是意外。”蒋某说。
开庭时,审理此案的朱法官问双方:“你们愿不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蒋某坚决地摇了摇头,代理律师吕律师说:“不愿意。”
原告代理律师俞律师提出,李凡是浴场的消费者,他猝死的女厕,是属于浴场的,浴场未对消费者尽安全保障义务。
“他根本就不是浴场的消费者。”被告代理律师吕律师说,首先,李凡来浴场的时间不对,他进来时是3点半,而浴场2点就已经结束营业。其次,李凡的穿着不对,若在浴场消费,应穿着浴衣,而死者被发现的时候,衣着整齐,没有拖鞋、浴衣、衣柜牌。
“浴场好心借你使用厕所,你反而在里面进行吸毒这样的违法行为,最后因注射过量毒品昏迷、死亡,这完全是他自己的自残行为,与浴场无关。”被告代理律师吕律师说,所以,浴场没有过错,原告方是无理索赔。
庭审结束后,朱法官告诉记者,对于单位内部厕所,现在政府相关部门号召要开放供路人使用。“下这个文件的宗旨是方便群众,但是,也曾有人提出:假如路人在厕所里摔伤,或者出现其他问题,那么作为厕所的产权方或者管理者,是不是要承担责任?”
“这里面其实牵扯到一些法律问题,有很多细节需要商讨。”朱法官说。
朱法官说,之前他也碰到一个案子:一个男子骑着电动车,驶进一条尚未开通的道路,而道路旁竖着“禁止车辆进入”的牌子。之后,男子撞上栏杆摔倒,成了植物人,最终死亡。“这个案子最后是判道路管理、施工方没有任何责任。”
“像浴场这类经营性服务场所,有个安全保障义务。”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这个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合理限度范围的。”李律师说,判断标准有三点:1、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2、经营者的安全措施是否已经达到行业内一般水平。3、该危险是否具有较高的可预见性。
根据这三个判断标准,李律师列举了三个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