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内在价值在于调整社会秩序,法律的外显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在社会秩序的调整过程中,作为生命健康权应该高于其他一切权利。这是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件中所应当具有的价值取向。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出现的权利冲突无非是侵权人的财产权和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就人类社会整体来看,没有对生存权的保护,人类社会的一切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在平衡侵权人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关系时,法律应当体现对生命健康权保护的强化。在这种基础上的平衡,才能体现出法律所应具有的正义感,从而获得社会的认可。
人类现实世界中的一切争议最终均要以抽象的法律条文来作为解决矛盾的依据,但抽象的法律条文绝不可能涵盖丰富多彩而又千变万化的现实世界中的一切情形。这时,就特别需要法官站在人类的一个高度上,以调整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现实的争议进行价值判断,赋抽象死板的法律条文以活的灵魂,从而才能正确运用法律,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这里应当牢牢把握住的是,不同的职业,不同类型的案件,其所应当具有的立场和价值判断是不一样的。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所站的立场及其所进行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和医生从纯生理角度出发所站的立场及所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不一样的。并且法官对这类案件所进行的价值判断,与法官在纯财产之争案件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法官要时刻警惕自己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丧失原先应有的站在一种职业的高度而应当具备的法律上价值判断。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自身应具有的职业立场全部给医疗鉴定机构的立场淹埋,或给自身在处理其它类型案件中的习惯思维所迷失。
因此,在这种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原则之下,只要受害者主观上没有过错,且侵权行为确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侵权人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受损害的生命健康权得以顺利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