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腹症是临床上常见的急诊疾病,也是患者对医疗行为容易产生异议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本案即是这样一起拟诊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胃穿孔”行剖腹探查术,证实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患者对手术前、后的诊疗有异议的医疗事件。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合法的判决。
原告因突发性上腹部疼痛于1998年9月21日晚8时20分左右到被告处就诊,急诊拟诊原告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上消化道溃疡穿孔”,当即收治入院。当晚ll时20分,被告为原告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原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胆囊结石、胆总管结石”,并给予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胰包膜切开减压、空肠造瘘。术后,原告因胰腺坏死组织感染于10月7日、10月11日两次行清创术,清除了大量坏死组织。由于原告出现严重感染,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1998年10月19日,被告为原告行气管切开。经积极救治,原告病情得以改善,于1999年3月26日出院。原告及家属认为由于被告的医务人员误诊,造成原告损失,要求追究被告的医疗事故责任,并向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专家们听取了双方陈述,查阅原始病史、x线片,就双方争议问题分别提问核实后,于2000年7月10日做出鉴定,认为:①根据原告的病史、临床表现诊断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有手术探查指征;手术中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胆囊炎、胆石症”,诊断明确。②被告有关医务人员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处理无原则性错误。③原告术后出现并发症系疾病病情演变所致,非医务人员过失直接造成。故被告与原告的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误诊造成其损害,要求赔偿各类损失人民币314 000元。
1998年9月21日晚原告因腹痛去被告处就诊澈草率诊断为“胃穿孔、弥漫性腹膜炎”,并拟定“做剖腹探查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原告家属被告知非胃穿孔,是“急性胰腺并切除了胆囊,切开了胰腺包膜,又行了空肠造瘘术。术后,原告因疴睛日趋严重两次再行手术,敞开腹腔引流,又因胰腺部分坏死组织和细菌感染引起多脏器衰竭,导致气管被两次切开,腹腔引流2个月,插胃管3个月,胰液外漏7个月。据了解,急性胰腺炎可采取非手术治疗而恢复健康。如今,原告腹部留下很大瘢痕及多个切口疤,肠粘连致长期消化不良,必须服用药物和增加营养维持生活,丧失劳动能力。原告身体遭受极大痛苦,经济上损失严重,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人民币2.4万元、医药费人民币5.1万元、会诊费人民币1 080元、住院营养费人民币8 400元、护理费人民币13 290元、交通费人民币7 000元,以及今后减少收入人民币108 000元、15年营养费人民币50 400元、胆囊切除损失赔偿费人民币2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费人民币50 000元,共计人民币314 000元,保留后遗症治疗医药费请求权。
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无原则性过错,符合医疗常规,急诊医生诊断为“急性腹膜炎、上消化道溃疡穿孔可疑”,有手术指征:剖腹探查后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胆囊炎、胆结石’',诊断明确。被告无过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任何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