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安全是医院一切工作的基础。它不仅直接影响患者利益而且也是医院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证。为确保医疗安全,医院成立医疗安全指导委员会,负责医疗安全的防范教育、监督检查、分析鉴定和事故处理。下设《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小组。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组织协调安排。
二、 医疗安全工作天天讲、月月讲,每周星期二为医疗安全日,各部门、科室自查医疗安全隐患,及时总结、纠正,每月第一周星期五为全院医疗安全大检查,主要检查服务态度、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医疗文书规范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处理。
三、 部门或科室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工作人员应沉着、冷静,注意保护好现场和相关的文书资料及物品,并立即报告所在部门、科室的负责人。
四、 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的部门或科室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现场处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的损害,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向医务科报告。
五、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提出处理的原则意见,需要时应立即现场调查、取证、核实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后果,了解患者或病患的意见要求,必要时按规定与患者共同封存有关文书资料和物品,并负责保管。如现场秩序混乱,影响医院工作,应请患者及家属代表到医务科协商处理。
六、 医务科在处理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及时将处理意见或处理信号报告业务院长,需要鉴定分析的,应及时组织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报告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业务院长、院长共同商量处理,必要时报告总经理。
七、 医患双方出现争议,需要申请医疗技术鉴定的,由医务科负责与患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患方不同意协商解决,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医务科负责组织相关科室整理所需书面材料,并请医院法律顾问共同做好陈述与答辩。
八、 出现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患方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先告之死者家属,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若家属拒绝,应由家属签字或动员其冻存。若家属拒签,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死者家属拒绝处理尸体者,应由医务科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公安部门备案后,由保卫科负责尸体火化。
九、 若发生《条例》第14条所规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医务科按要求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十、 所有经双方协商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争议,均要求规范签订《协议调解书》。
十一、 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发生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争议时,应按规定通知投保公司。
十二、 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终结,医院医疗安全指导委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报告院长或总经理,处理决定应在一周内报告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