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患有甲状腺瘤疾病,需要进行治疗,若不进行及时治疗,会进一步演变为甲状腺癌。所以,被告对金××的治疗是必要的,且被告对金××的诊治是符合医疗常规的。被告为金××诊治的医生,是具有几十年丰富临床经验的老中医,其用的药方是几十年中医理论和实践的产物,且使用至今未引起相似的病例结果,故金××的肝脏药物性中毒是其本身特异性体质引起的,与被告的药方无因果关系。金××去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治疗时医院诊断为药物性肝炎,这是医院的医生根据临床资料得出的初步诊断,且该医院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金××未经尸检,不能认定死亡原因与使用“黄药子”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根据侵权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开庭后,被告的代理人调阅了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患者金××的病史,被告经研究后认为:被告是有责任的。在法院主持下,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8万元赔偿费和承担一半诉讼费,当庭履行完毕,以调解结案。
本案是一起由于老中医用药违反药典规定致患者发生药物性肝炎致死亡的医疗事件。本事件给我们的启发是,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医药大国,在发扬光大祖国传统中医中药、挖掘中医中药的宝库使其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的同时,要对如何合理、安全地使用中药予以高度的重视。
本案中,由于被告的一名老中医凭经验在处方中超量地使用了“黄药子”,导致患者药物性肝炎不治而死。黄药子是什么?据查,黄药子又称黄独,为薯蓣科多年生缠绕藤本植物黄独的地下块茎,分布于长江以南各省区。秋、冬季采挖块茎,晒干切片人药,用于解毒消肿、散结、凉血止痛、止咳平喘,还用于瘿瘤瘰疬的治疗。中医的瘿瘤瘰疬指发生在颈部的一种慢性疾患,因其局部表现结核累累,似窜珠,故称之。在西医,瘿瘤瘰疬是指甲状腺腺瘤之类的疾病。因此,用黄药子治疗甲状腺腺瘤是符合用药常规的,但是其用量范围只能为9~15克,即最大量为15克。而在本案中,黄药子用量30克,超过药典规定的最大量的1倍,结果造成患者肝脏损害,所以被告是有责任的。因此,要教育老中医切不可依经验轻易使用中药,且因中药的产地不同其有效成分含量也不同,应建立中药材测试制度,一定要依照中药典的规定使用中药。
本案最终由被告承担了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这对于损害赔偿事实清楚、赔偿责任明确的案子,不失为一种提高效率,减少医院方面的损失,缓和医患矛盾,尽快解决医患纠纷的好办法,值得肯定。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规定了三条出路:一是医患协商;二是卫生行政部门主持处理;三是起诉法院。从十几年的医疗纠纷处理来看,最为有效的解决办法还是患者方起诉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