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xx医院病历首页记载:胎儿宫内窘迫,重度窒息。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影像学诊断报告:缺血缺氧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锁骨骨折
北京博爱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四肢肌张力高,腱反射活跃,双手有拇指内收握拳,扶站走双足外旋,足跟落地不充分。诊断:中枢协调障碍。北京博爱医院门诊病历还记载 8 个月时智测发育落后 2 个月。
原告被致缺血缺氧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多方治疗,但仍遗留了严重的后遗症。原告现在已经一岁零一个月,但是仍不会走路,不会叫爸爸妈妈,有时发生抽搐,患儿存在严重的运动和精神障碍。 三、关于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告孕期检查和产前检查,分娩过程中延误了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在存在胎儿宫内窘迫、相对头盆不称、第二产程延长、持续枕横位等剖宫产相对指征的情况下既没有告知,也没有及时给予剖宫产,而且在经阴道分娩过程中错误地转动胎头,最后不得不实施产钳助产,被告的一系列医疗过错行为导致胎儿发生宫内窘迫,胎儿出生时重度窒息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锁骨骨折,重度窒息又导致原告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大脑缺血缺氧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必然会损害原告的中枢神经系统,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目前中枢协调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明确。 被告隐匿病历资料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原告发生损害后果,但是被告应对其隐匿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