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太太的家人无法接受老人突然离去的现实,他们认为医院在为老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未尽救死扶伤义务,延误和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导致老人的死亡。于是杨老太太的老伴和两个儿子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5万余元。
医院在法庭上辩称,杨老太太患尿毒症已5年,还有多年糖尿病史,并伴有肾功能受损。患者当日出现心衰,经医院吸氧、透析等有效抢救后仍无效。在处理过程中,医院诊断正确,治疗得当,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系其疾病自然转归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委托医学会医院在为杨老太太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杨老太太死亡主要为疾病本身所致;但医院在诊治杨老太太的过程中,存在技术疏漏,检查和治疗没有完全到位,故医院存在过错,但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老太太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为其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虽然杨老太太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技术疏漏,检查和治疗没有完全到位的过错,医院的过错不能排除对杨老太太的死亡有一定的影响。故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丧葬费的等损失,本院根据博爱医院存在的过错程度酌定承担20%。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59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