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在当地备受关注的医患纠纷,通过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以毕节地区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48000元死亡补偿金尘埃落定。但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民事调解书向当地民众递出的司法裁判信号却异样的新鲜,这是贵州省毕节地区迄今赔偿数额最高的一宗医疗纠纷判例,而且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本身从此不再是医院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原告金明先、罗怀菊夫妇之子金建华,生前是贵州财经学院九七级财政金融系学生,2000年8月4日,金建华被毕节地区医院门诊以“黄疸原因待查”收治入院。入院后,内科医生根据其病史及检查诊断为:“发热原因:沙感?”并给予抗感染、降温及对症支持等治疗,抗感染药物中选用了先锋铋。
住院期间,金建华出现鼻出血、皮下淤点、淤斑等出血倾向,病情逐渐加重。8月9日,经医院传染科会诊考虑诊断为“重症肝炎”。8月10日,转入传染科治疗1天后,金建华仍病情危重,于当晚突然出现呼吸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痛失爱子之后,金明先当即对医院的诊断治疗分别提出质疑,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而,在以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先后3次鉴定结果均不属医疗事故。由于在毕节地区及贵州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两次鉴定中,专家们均指出了医院诊疗过程存在问题。据此,金明先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据有关法律专家分析认为,在很多的医疗纠纷中,医院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诊疗过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精神,所有的医患纠纷即使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只要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与否的惟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