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通过对取消确认前置的修改,确定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将申请赔偿必须具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自己的职务行为违法的客观条件,变成赔偿请求人在一定条件下认为侵权机关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职务行为并造成损害即可请求赔偿的主观条件,扩大了司法管辖的侵权行为范围。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删除了“依法确认”四字,通过取消确认前置程序,搬走了请求赔偿的“拦路虎”,改变了申请赔偿的“游戏规则”,从而扩大了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二是通过对归责原则的修改,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修改为“违法归责、结果归责、过错归责”等多元归责体系,扩大了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范围。比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删除“违法”二字,结合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两种情况,今后即要适用结果归责。改变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贯彻了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纠正了“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不赔”的错误认识,消除了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应否赔偿的争论,实际上扩大了请求赔偿的范围。
四是对侵权客体保护范围的扩大。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将精神权益纳入保护范围,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条文被调入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部分,显然,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是本次赔偿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也是赔偿范围扩大的一个重要体现。
五是对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的扩大。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增加了造成身体伤害的护理费,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行为能力的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继续治疗费等,第三十六条增加了变卖财产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返还执行的罚款、罚金和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以及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些规定都是对赔偿范围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