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完善赔偿委员会的设置。应本着能够权威地审查司法机关行为并独立地裁判刑事赔偿案件的原则设置赔偿委员会。目前我国刑事赔偿的最后管辖机关是赔偿委员会,应在人大之下设置刑事赔偿委员会,由人大任命、受人大监督、强化赔偿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同时,由于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这与公开透明的现代司法理念是冲突的,所以,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对证据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应该在行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程序,让整个行政赔偿程序在“阳光”下进行。
第三,完善先行处理程序。要改变久拖不决的情况,可以从立法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的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在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进行处理时,往往缺乏与请求人的协商和讨论,请求人只能被动的接受或是拒绝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而如果能在处理程序中引入一个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的协商讨论的程序,就能避免赔偿义务机关充当自己法官所带来的专断后果,其处理结果更能让请求人接受,从而更有利的发挥先行处理程序的作用。
第四,完善国家追偿程序。在启动追偿程序后,应该保障被追偿者的知情权,并给予被追偿者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追偿程序的公正进行。在追偿权的消灭时效方面,应该明确追偿权的消灭时效,否则只要追偿机关愿意,可以在任何时间行使该权利,使被追偿者一直处于一种忧虑状态或是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同时,应当明确国家追偿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及裁量理由,让追偿结果对外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还应当完善国家追偿的事后救济程序,当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时,有寻求救济的途径。
总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国家赔偿法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检验,凸显出了很多不足之处,通过对这些不足进行分析,我们的认识能得到提高。希望立法机关能充分考虑国家赔偿中存在的这些不足之处,并能接受诸多学者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建议,使国家赔偿法成为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