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谷某,男,汉族,现年50岁,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建筑公司三队队长。1993年7月20日因流氓罪被收容审查,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1994年4月15日,被阿图什市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经两次减刑共一年零八个月,实际服刑三年零四个月。199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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