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这一规定明确地规定了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但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如果施工企业或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没有支配控制能力,仍要施工企业负责就有失公平。在很多合同中,实际上是业主或工程师完全支配着施工现场,这时应当让实际控制和支配施工现场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在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之间签订的合同可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明确的约定,我们认为这个约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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