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座大桥因建筑质量有缺陷被有关部门关闭,大桥两端零售商店的老板因大桥关闭、人员稀少而导致经济损失,但商店老板没有任何实际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坏。商店老板起诉大桥承包商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商店老板和大桥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能根据合同来要求经济赔偿;没有人身伤亡和实际财物损坏又不能依据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因此,驳回了商店老板的诉讼要求。
又例如,一家旅馆因设计和建造有缺陷而在营业过程中失火,因旅店失火而失业的旅店雇员要求旅店的设计人和承包商赔偿其因失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受害人只有在受到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坏的情况下才能根据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没有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坏而只有经济损失一般不能根据侵权诉讼要求赔偿。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证明被告妨碍了合同的执行或影响了受害人的可预期的经济收益,而且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侵权行为,无合同关系的受害人才能根据要求经济赔偿。在本案中,旅店雇员同设计人或承包商之间(一)、没有合同关系,(二)、没有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三)、被告人也没有故意的侵权行为。旅店雇员不能仅仅根据其受到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从法律上讲,对侵权诉讼进行上述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免于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无限制的索赔要求。这对于保证把从事商业和各种专业企业的风险责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可计算的限度内非常必要。
少数判决支持无合同关系的纯经济损失受害人的赔偿要求,但一般予以严格限制,例如,支持分包商要求无合同关系的供应商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但这一支持是将原被告和其他当事人限定在建筑过程中的情况下作出的。
另一个需要考虑因素是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是否侵权人能够合理预见,侵权人不能对其侵权时无法预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已经采纳了合理预见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原则肯定会规定在未来的侵权行为法中。目前我国的审判实践也采用了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