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承包商的关系是比较特殊的。监理工程师同承包商之间一般没有合同关系,但监理工程师制订的招标文件、图纸与技术说明,以及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权都对承包商有重大影响。毫无疑问,有缺陷的图纸与技术说明对承包商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往往会导致承包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以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持承包商要求设计、监理工程师承担因其疏忽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就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
一个理由是,如果设计、监理工程师因疏忽没有履行他同业主的合同义务,这一疏忽会导致作为第三人的总承包商的经济损失。设计、监理工程师应该能够合理地预期的这一结果,因此也就应当对其疏忽导致的总承包商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合同对于监理工程师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有重要意义。在一个案例中,法庭认为:设计、监理工程师对业主有提供完善的设计和施工管理的合同义务。根据这个合同义务,设计、监理工程师应该进一步对承包商承担义务,因为承包商合理地依赖了设计工程师的设计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督。由于其没有足够的细心和勤勉导致设计错误或指令错误进而造成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相应的设计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的一个诉讼中,设计、监理工程师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工程师与业主之间的合同条款是怎样规定,例如,监理合同规定业主对施工过程有最后的决定权,则不应由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督和管理不当的责任。
如果发现设计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行为是恶意的,则因其恶意行为造成的承包商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大幅度扩大,以此来惩罚有关工程师的恶意侵权行为。
既然允许设计、监理工程师直接对承包商承担侵权责任,相应地,如果因为承包商的疏忽造成了设计、监理工程师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