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月23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虽然赢了官司,但由于其虚报保价金额,致使自己无法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 2003年9月11日,托运人李某从哈尔滨向北京市某贸易公司发运山地车,票面记载600件,货物价值30万元,托运人保价6万元。同年10月3日,该车到达北京某火车站卸车时,经卸车后清点实卸山地车400件,比票面记载短少200件,价值10万元。为此,北京市某贸易公司以北京某火车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北京某火车站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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