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是:某保险苏州分公司业务员薛X晴是否得到被保险人唐X授权委托领取生存保险金?保险公司让薛X晴领取生存保险金是否存在过错?
陆X芳认为,在2005年3月5日,陆X芳与被保险人唐X亲自办理了领取生存保险金5000元的申请手续,仅仅因为当天是周六,营业网点不能领取大额现金,被保险人唐X当天才未能领取到5000元生存保险金,事后也没有委托薛X晴去领取生存保险金,某保险苏州分公司让薛X晴领取生存保险金的后果应由被告负责。
某保险苏州分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公司惯例,薛X晴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领款手续,这是属于民间代理行为。另按照被告公司规定,被告的柜面营业员是必须看到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最后一期保费交纳收据和《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后,才能让领取款项。如果被保险人不能自己领取,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因薛X晴在办理领款手续时均符合了上述条件。据此,可以认定唐X是委托薛X晴来领取生存保险金的。因此,薛X晴领取生存保险金的结果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虎丘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以其合同目的没有实现为由而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返还保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虎丘区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保险费24900元。
宣判后,某保险苏州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依法改判。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X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