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然而让陶X失望的是,王XX在判决生效后并未主 动履行判决结果。无奈之下,她于2010年7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王XX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只得暂时中止该 案的执行。得到法院的这一反馈后,陶X觉得不可思议,“王XX不光有退休金,而且房产也不止一处,如今怎会无财产可供执行呢?”她决定弄个水落石出。
王XX,1950年出生,离异后于2001年5月与张闻闻再婚,婚后张闻闻携其与前夫的女儿王X和王XX共同生活。
王XX以个人名义向陶X借的25万元钱据称都给了他的朋友阿莉经商,但阿莉由于经营不善赔得 血本无归。阿莉没钱还给王XX,王XX也就筹不到钱还给陶X,加上利息和罚金越滚越多,王XX这才发现自己惹了大祸。2008年11月上旬,面对陶X三天 两头追讨债务,走投无路的王XX竟然想出了“金蝉脱壳”的计策,他和妻子张闻闻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将月退休金中的3000元用于支付张闻闻及女儿 王X的生活费和学习费用。2009年2月25日,王XX又与王X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自愿将四维新村房屋无偿赠与王X,张闻闻作为王X的代理人在房产过户 文书上签了字。2009年3月10日,王X领取了四维新村房屋的“产权证”。
此前,经法院执行法官查实,王XX还有另外两处房产。一处房产在王XX与第一任妻子离婚时, 约定由前妻和女儿居住,现在不能执行;另一处则是非产权公房,也不能够执行。而王XX拥有的阿莉的债权,由于阿莉没有偿还能力,也执行不了。因此,王XX 将四维新村的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王X后,他名下也就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了,这就导致后来陶X打赢官司法院却执行不能的结局。
陶X查明上述情况后,认为王XX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发生在自己多次催要借款之后,其根本目的 就是为了逃避债务。但王XX将房产赠与王X,手续合法,在这种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救济?通过求助律师,陶X终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 法律依据。2010年8月,陶X以王XX、张闻闻、王X为被告诉至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之间关于四维新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并将房屋恢复到 王XX名下。
今年9月27日,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展开审理,被告王XX经法院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庭审中,被告张闻闻辩称自己与王XX在2008年11月离婚,丝毫不知王XX欠陶X25万元 的事。如今自己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女儿还在读书,就靠着王XX的退休工资过日子,四维新村的房子是其女儿合法取得,也是她们母女俩目前惟一的 “避风港”,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则辩称:其并不清楚原告与被告王XX、张闻闻之间的纠纷,本人受赠涉案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围绕王XX、王X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否该撤销的问题,原告陶X与被告张闻闻展开了激烈的交锋,由于王XX拒不到庭,致法庭调解无法进行。
法庭经过近3个小时的审理后,当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债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以保全其债权。本案中,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方就四维新村房屋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方在法定时效内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据了解,涉案房屋此前已被法院查封。在生效判决面前,王XX若仍不能归还陶X的款项,陶X会申请法院执行恢复到王XX名下的房产。
此案的主审杨向涛法官说,审理主张撤销权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他说,《合同法》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债务人因恶意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
由于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合同关系以外主体的权益,因此,债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符合四个方面 的法定条件:债权债务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有不当处分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存在且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债务人行为造成了对债权 人损害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条件,即在有效期限内主张撤销权。
杨法官结合本案从四个方面说明了该案一审判决的理由:首先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主 体条件。《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对债务人享有确定的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产生在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之前。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享有合法的债权, 且该债权发生在四维新村房屋无偿赠与之前,所以原告符合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条件。
其次,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条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原告得知被告赠与房屋至起诉之日未超出 一年,也未超出五年除斥期间。
再次,被告的无偿赠与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 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被告在无偿赠与房屋之时,明知其对原告的债务已经到期, 但其不仅不及时还款,而且还无偿赠与该房屋,主观存在恶意。
最后,被告的无偿赠与行为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行使撤销权 的,在债务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本案中由于王XX的无偿赠与而导致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对 原告造成实质意义上的损害,同时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行为未对原告造成损害。
据杨法官说,一审判决生效后,对债权人审请执行将起到积极作用。